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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作者的权利 著作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什么

作者、创作者、 著作权主体三者的区别

作者是指进行文学、艺术或科学创作的人,即进行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的人,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软件作者又称为“软件开发者”。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活动的人,即使对作品的创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为作者。进行这种非创作性活动的人与作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严格来讲,“作者”与“创作者”不完全相同:“创作者”是一个普通用语,仅指实际作者;著作权法所称的“作者”则是一个法律用语,有时也包括名义作者。

基本解释

1. [author;writer]∶文章的写作者;艺术品的创造者

2. [originator]∶创始之人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知识产权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

著作权,又称为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它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总称。著作财产权是无体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慧所产生之权利,故属智慧财产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实行自愿登记原则。

特别提示

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因为在保障著作财产权此类专属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尚须兼顾人类文明之累积与知识及资讯之传播,从而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版权的权利种类

著作财产权的种类在过去一百年中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原先较单纯的出版权、演出权,因电影的发明而有公开上映权、因广播及电视的发明而出现公开播送权,时至今日因应因特网的普及化,公开传输权随之而生,除了这些一个接着一个出现的新型态著作权利,另外一些较传统的权利也由于人类生活型态的转变而发生变化,例如因为国际间的交流日渐频繁,著作物在各地区以及国际间的散布权问题获得重视;著作物所有人以往基于所有权拥有将该物出租的权利,规模有限,对于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不大,但由于大型连锁租书店的出现严重影响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而使得著作物的出租权亦须被顾及。

一般来说,著作权人对于著作享有若干项基本权利,其中有一些是专属权利。他们享有使用、或根据议定的条件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的专属权。

著作权人可以禁止或许可:

以各种形式对各种著作进行重制,例如以印刷或录音的方式重制语文著作或音乐著作。

将其著作公开口述、演出,例如将戏剧及表演著作或音乐著作公开演出、将语文著作公开口述等等。

将其著作通过无线电、有线或卫星或因特网加以公开播送、公开传输。

对其视听著作公开上映;对其摄影著作、美术著作、图形著作加以公开展示。

将其著作翻译成其他语文,或对其加以改编,例如将小说改编成影视剧本、将英文版本改译为中文版本。

受著作权保护的许多创作性作品需要进行大量发行、传播和投资才能得到推广(例如:出版物、音乐作品和电影);因此,著作权人常常将其对作品享有的权利授权给最有能力推销作品的个人或*,以获得报酬,这种报酬经常是在实际使用作品时才支付,因此被称作授权费/版税。

著作财产权有时间限制,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相关条约,该时限为创作者*后50年。但各国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可规定更长的时限。这种时间上的限制使得创作者及其继承人能在一段合理的时期内就其著作获得经济上的收益。

著作财产权人通常可透过行政手段或透过*保障自己的财产权益,前述手段包括以搜索住居处的方式查找生产或拥有非法重制的——亦即“盗版的”——与受保护作品有关之物,作为证据以实施权利。权利人还可要求*对非法活动发出禁制令,并可要求侵权者就其在财产上和表彰姓名等人格权方面所受损失负损害赔偿之责。

知识共享

知识共享由CreativeCommons组织提出,此组织的主要宗旨是增加创意作品的流通可及性,作为其他人据以创作及共享的基础,并寻找适当的法律以确保上述理念。

传统的著作权通常为两种极端,一端是“保留所有权利”,另一端则是“不保留任何权利”(即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知识共享则试图在两者中间广大的灰色地带保有弹性,使得创作者可以“保留部分权利”。知识共享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授权形式及条款组合,创作者可与大众分享创作,授予其他人再散布的权利,却又能保留其他某些权利。知识共享的诞生是为了避免现代知识产权以及版权法在信息共享方面的问题。

该计划向版权持有人提供数种自由的版权协议,以应用于作者发表在网络上的内容。它同时也提供了描述协议的RDF/XML诠释资料,以利于电脑自动处理及定位。

CC的四种核心权利,六种常见组合

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是一个相对宽松的版权协议。它只保留了几种权利(some rights reserved)。使用者可以明确知道所有者的权利,不容易侵犯对方的版权,作品可以得到有效传播。

作为作者,你可以选择以下1~4种权利组合:

1.署名(Attribution,简写为BY):必须提到原作者。

2.非商业用途(Noncommercial,简写为NC):不得用于盈利性目的。

3.禁止演绎(No Derivative Works,简写为ND):不得修改原作品,不得再创作。

4.相同方式共享(Share Alike,简写为SA):允许修改原作品,但必须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知识共享协议允许作者选择不同的授权条款和根据不同*的著作权法制定的版权协议,版权持有人可以指定条件:

在没有指定“nc”的情况下,将授权对本作品进行商业利用;

在没有指定“nd”的情况下,将授权创作衍生作品。

这些不同条件共有16种组合模式,其中4种组合由于同时包括互相排斥的“nd”和“sa”而无效;1种没有以上任何条件的协议,它相当于公有领域。在CC 2.0以上的版本,又有5种没有署名条款的协议被列为淘汰,因为98%的授权者都要求署名。简化后剩下6种协议组合:

1.署名(BY)

2.署名(BY)-相同方式共享(SA)

3.署名(BY)-禁止演绎(ND)

4.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

5.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相同方式共享(SA)

6.署名(BY)-非商业性使用(NC)-禁止演绎(ND)

在最新Creative Commons(知识共享)3.0协议中,署名(BY)权利成为必选项。相比较于之前协议版本, Creative Commons 3.0极大的简化了协议复杂度。

其他 CC协议

美国建国者著作权(Founder's Copyright,简称FC)协议:重塑最早期美国建国者们在设计美国*时所提出的版权概念,版权的主要目的是促进文化、艺术等方面的进步,为此版权人可享有的版权保护期限为14年或28年,而不是今天的作者终身加*后70年。

特别取样授权(Sampling Plus)、非商业特别取样授权(Noncommercial Sampling Plus):用于音乐、影片、摄影作品的拼贴混合创作。

公有领域(public domain,简称PD):不保留任何权利。

版权是不是创作者拥有

如果作者没有出卖过该版权就是创作者拥有的。

版权法规定:版权产生即拥有。

不过大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版权,现在网络时代,一片作品发表到网上会迅速的被转载,转载的次数多了,谁是版权权利人就很难界定了。

版权保护的重点是证明:什么人在什么时间拥有什么作品,只要原创作者能提供这样的证据就能保护自己的版权。现在每个地级城市基本上都有版权局,你可以通过版权局对你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证书的申请来保护自己的版权。不过通过版权局来申请版权登记证书一般要一个月到两个月的时间,而且要交几百块钱的费用。

我推荐你使用由*科学院*授时中心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签发的可信时间戳服务,他能方便快捷的证明你是自己作品的版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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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什么权

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作者的署名权是仅为作者享有,不得转让。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著作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民事权利,客观上已经成为最复杂、最深奥的法学分科之一。而署名权便是这种复杂民事权利中最基本的权利。作者这一概念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作者不仅包括一切文学、艺术、音乐、戏剧或科学作品的创作者,而且也包括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或广播组织;狭义的作者仅包括进行文学艺术、音乐或戏剧作品的创作人。因此,哪些人可以成为作者要由各国法律甚至国际公约来规定。另外,署名权与著作权主体也是两上不同的概念,这是因为作者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著作权包含有多种权利,其主体情况复杂,作者仅是著作权基本主体之一。除了作者之外,著作权主体还包括继承人、国际组织等。署名权可以*于著作权其他权利而成为作者单独享有,故署名权主体并不等同于著作权主体。署名权的客体,主要有“作品说”与“人格利益说”两种。同意“人格利益说”。因为按照通说,人格权所要维护的是某种人格利益,署名权虽然属于民法上的人格权而不属于身份权,其理所当然应以某种利益为客体。

【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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