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
淮南个人住房公积金到底怎么查询
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淮南市舜耕西路110号
注意:本查询系统采用两种方式查询
1、个人身份证查询
2、所在银行帐号查询
3、各银行帐号查询密码与身份证查询密码为同一密码
淮南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
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中心下辖两个分中心,即矿业*分中心、凤台分中心,1个管理部,7个职能科室。
地址:淮南市舜耕西路110号
淮南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
现在大多数的职工都有缴存住房公积金,这是单位给职工的福利。住房公积金不仅可以用于购房,还可以用来租房等,用途非常广泛。那么淮南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呢?哪些情况可以提前住房公积金呢?接下来,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淮南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
可以拨打淮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554-6887210来查询,也可以前往位于淮南市舜耕西路110号的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查询的时候要带上本人身份证等证件,除了查询公积金,还可以咨询公积金*利率、住房公积金*等问题。
哪些情况可以提前住房公积金
1、本人离休或者退休的。
2、需要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3、进城的务工人员跟工作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4、本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5、本人出国定居或者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6、因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而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7、偿还购买自住住房*本息的。
8、本人*亡或被宣告*亡的。
如何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1、领取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现金(转账)支票。
2、职工带上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前往银行服务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3、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会开具受理回执。
4、申请成功后,住房公积金转入指定的职工储蓄账户中。
文章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淮南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以及哪些情况可以提前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内容,希望可以帮助一些有需要的朋友们。
2019年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地址
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查询*地址: *gjj.huainan.gov*/
*决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三、第八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相应将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四、在第九条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将第九条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五、第十条修改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
六、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七、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四)出境定居的。”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十、第三十九条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修改,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利率由*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批准。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的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三章缴存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亡或者被宣告*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手续。
住房公积金*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
第五章监督
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
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
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
(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
(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
(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
(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财政部门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淮南市公积金查询方法及提取流程
*的繁荣昌盛让人民的生活变得越来越好,很多的政策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人民缓解了生活的压力,就比如公积金政策。公积金通常指的就是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政策的实施很好的解决了人民在买房时资金不足的问题。公积金一般是*帮自己交一般,然后自己交一半。公积金的查询通常可以在相应的*单位进行查询,下面一起来了解淮南市公积金查询的方法及提取的流程。
网上查询
登入淮南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系统
查询范围:此功能可以查询个人公积金*情况及个人账户余额,缴纳明细。
电话查询
*查询电话:12329
淮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554-6887082
服务时间:人工服务电话:工作日9:00—17:00;自动语音服务:24小时
查询项目
个人*业务:个人*业务咨询及办理指南。
个人公积金账户:账户余额。
人工咨询:公积金业务咨询、投诉建议、公积金业务指南、办理网点查询。
公积金卡查询
查询方法:
1、通过自助通缴费机
点击:代理缴费—>插卡并输入密码—>公积金查询—>输入查询年份—>显示账户信息
2、通过网上银行(短信密码版以上签约用户可用)
网银登陆—>缴费—>代理缴费—>公积金联名卡—>公积金个人账目查询—>输入查询年份—>显示账户信息
3、通过手机银行
缴费站—>选择城市—>缴费—>淮南公积金—>输入查询年份—>显示账户信息
查询范围:
公积金缴存余额,明细查询,公积金*余额、*还款明细查询
淮南市公积金提取
1.申请
申请人可从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下载,或到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经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初审同意,并签字盖章;
2.审批
(1)初审:申请人携带提取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窗口,初审人员进行系统查询、资料收集、留存影像资料。准予提取的,签署初审意见,向复核人员移交资料。不准予提取的,当面告知。特殊情况,3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电话通知提取人,说明原因。
(2)复核:申请人到复核窗口,复审人员对资料再审核,签字、盖章,联名卡支付,提取人登记签字。
3.支付
未使用联名卡的职工,持提取审批表10日内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提取的公积金转入职工本人(配偶)的储蓄存折(卡),特殊情况转入单位账户。
公积金是*颁布的一个民生住房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和保障性,每个单位和每个在职的工人都应该交公积金,履行这项义务。公积金是一种福利待遇,这个待遇现在成为了很多人选择*企业的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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