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房屋出租,济宁哪里租房子便宜
请问在山东济宁怎么办居住证
一、办理条件:
(1)申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外地户籍人员在山东省居住 6个月以上,并在北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或连续就读
二、办理地点:
居住地*派出所
三、办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在居住地的合法居住证明材料
(2)选择合法稳定就业的,即提供下列任一材料: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劳动关系证明》、由本市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距经营期限届满不少于 6个月的《营业执照》
选择合法稳定住所的,即提供下列任一材料:
自有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
租住居民户房屋:尚有 6个月以上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或《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原件或复印件
租住农村宅基地房屋:尚有 6个月以上租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房屋所有人《居民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复印件
居住在学校、医院、研究所等机关、企事业单位: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公章的《居住证明》
选择连续就读的,即提供下列任一材料:
《学生证》、或中小学的《学生卡》、或所在学校及科研机构出具的《就读证明》
四、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提交准备好的材料,并完整填写《山东省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核对材料
3、打印受理回执
4、领取证件
携带回执领取《居住证》
五、办理时间及费用
时间:15个工作日之内发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的,可以延长至 30日。
扩展资料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章居住管理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派出所。
第十四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机关。
参考资料: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百度百科
居住证办理咨询-山东警务平台
济宁市嘉祥县一年级入学租房合同可以吗
可以。
入学租房合同是指,家长为了孩子能够就近入学,而与房东签订的租房合同。在法律上,租赁合同是双方自愿订立的协议,只要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因此,嘉祥县一年级入学租房合同是可以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租房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有违法内容。同时,家长在签订租房合同时,也要注意查看房屋的证件是否合法,以及租金、押金等方面的问题。如果遇到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对于嘉祥县一年级入学租房的实际解答方式和对策,可以通过以下方法:
1.提前了解当地入学政策,尽早了解入学信息,避免盲目租房。
2.在签订租房合同时,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认真核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在交纳租金和押金时,要留好相关证明文件,以备日后维权之用。
4.如果遇到纠纷,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者咨询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嘉祥县一年级入学租房合同是可以的,但是家长需要注意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避免出现纠纷。
济宁廉租房申请条件2022
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的上月起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960元),家庭不拥有机动车辆、出租房屋和临时的较大财产收入(如福利、体育彩票中奖等),家庭财产低于12万元(含12万元)。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非居住类房屋、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申请家庭的人均居住面积低于7平方米(不含7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在户主户籍地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市非农业常住户口3年以上,其他成员户口迁入此住处须满1年以上。但支援外地建设退休(职)回沪定居并迁入户口的人员,可不受此限制。申请家庭共同生活的成员之间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共需约50个工作日:住房保障部门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核定、收入核对等审核程序。区(县)住房保障中心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区进行公示。公示后15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给予登记;有人提出异议的,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登记后,进入轮候配租程序。
廉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具有5年以上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申请人必须是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或最低收入家庭;
3、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一起共同生活的;
5、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当地房管部门确认他处没有住房的。
法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实施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怎样申请济宁的经济适用房
申请济宁的经济适用房的条件如下:
1、具有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城镇常住户口五年以上。
2、1人家庭年收入在1万元以下,2人家庭年收入在1.6万元以下,3人(含3人)以上家庭年收入在2.2万元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4、未参加房改购房或集资合作建房。
5、未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
6、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扩展资料: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住房管理
第二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市(区)、县人民*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确定,*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所定的标准向*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本文链接:http://www.hnxdcx.com/html/8796262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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